关于吉首城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试行)
吉政通〔2025〕8号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吉首城区禁止烟花 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市场、油库等重点防火区;
(七)吉首中心城区:北至振武营、西至西二环、南至吉首市行政边界、东至吉首东站(详见附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禁放区内已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点许可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企业储存、运输、批 发经营烟花爆竹的,须依法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吉首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 话:110)。市公安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五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 罚外,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分。
六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2月2日印发的《关于吉首城区禁止 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吉政通〔2024〕1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按其 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